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十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高校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鲁教学字〔2016〕1号)、《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三好学生评选办法(修订)》(鲁劳职院〔2018〕30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十大优秀学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部党总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十大优秀学生评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相关工作副处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各中心负责人、学生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各系部学工办主任,负责学院十大优秀学生评选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选时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时间
十大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份。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优异(参选所在年度两学期成绩总评都在85分(含)以上,学生干部为80分(含)以上),操行成绩优秀(入校以来每学期操行成绩都在90分(含)以上)。
4.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在学生中起到榜样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5.获得至少两次院级或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至少两项。
1.自觉践行雷锋精神,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突出表现,在学院产生重大影响,在学院驻地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国家、省市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并获奖。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市级及以上奖励或取得国家专利。
4.在体育类、文艺类或思政类等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五名或一二等奖。
5.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突出的情形,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为学院赢得良好声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入学后有旷课行为。
(二)受到通报(含通报)以上批评及各种处分。
(三)参选所在年度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第八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3个月内,若因违纪违法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取消该生的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后,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十大优秀学生评审表》,由辅导员初审后,上报系部审核。
(二)系部推荐。系部审核后,以系函的形式将推荐参选的个人参评材料上报评选办公室。
(三)组织评选。评选办公室汇总系部推荐情况,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网络投票、个人述职三个方面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评选,确定人选。
1.综合素质评价(满分60分)
由学习成绩(30分)、竞赛获奖(10分)、社会实践(10分)、个人荣誉(10分)组成。
(1)学习成绩总分30分。按照候选人所在班级内本学年的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计算得分。该项上限30分。
表1 学习成绩加分明细表
平均成绩 |
96-100分 |
91-95分 |
87-90分 |
83-86分 |
80-82分 |
得分 |
30分 |
28分 |
26分 |
24分 |
22分 |
(2)竞赛获奖总分10分。只计算学院组织参与的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大学生竞赛。集体项目只计算前5人得分。该项上限10分。
表2 竞赛获奖加分明细表
类别 排序 |
国际或国家一等奖 |
国际或国家二等奖 |
国际或国家三等奖、省一等奖 |
省二等奖、市一等奖 |
省三等奖、市二等奖 |
市三等奖 |
个人项目 |
10 |
9 |
8 |
7 |
6 |
5 |
多人项目 |
第一位 |
10 |
9 |
8 |
7 |
6 |
5 |
第二位 |
9 |
8 |
7 |
6 |
5 |
4 |
第三位 |
8 |
7 |
6 |
5 |
4 |
3 |
第四位 |
7 |
6 |
5 |
4 |
3 |
2 |
第五位 |
6 |
5 |
4 |
3 |
2 |
1 |
(3)社会实践总分10分。学生参加志愿公益等社会实践活动的,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加6分,市级以上奖励加4分,院级以上奖励加2分。此外,对社会、学院做出较大贡献者,也可享受此项加分,如义务献血(每次加1分,上限3分)、见义勇为(每次加5分)等。该项上限10分。
(4)荣誉称号总分10分。每获得一次省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加6分;院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加2分。候选人所在班级每获得一次省级先进班集体加3分,院级先进班集体加1分。该项上限10分。
以上各类竞赛获奖、荣誉称号需在学生工作处备案,方受认可。
2.网络投票(满分10分)
根据投票结果以加权的形式计分,计分方式为:10×(个人所得票数/候选人最高票数)。
3.个人述职(满分30分)
由评选办公室成员担任评委,对候选人的现场述职进行评分,满分30分,从述职内容(7分)、语言表达(7分)、应变能力(7分)、综合印象(9分)四个方面进行评分。最终名单根据候选人总分排名确定。
(四)公示表彰。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批准并发文表彰。
(五)组织归档。发文表彰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十大优秀学生评审表》按规定归档。
第五章 监督与奖励
第十条 监督
(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二)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程序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严肃处理。对个人取消评选资格并全院通报批评;对该班级辅导员取消其学期评优资格并全院通报批评;对学生所在系部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追究该系部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二)由学院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在预算范围内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评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20年颁发的《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十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十大优秀学生评审表》
2.《综合素质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