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表时间:2022-11-02    点击: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实行学院领导下的系部负责制。评选组织机构由学院先优评选领导小组、院级先优评比工作组组成。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院先优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领导、各系部书记,负责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成立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处长(任组长)、副处长、各中心负责人、学生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层级和时间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分为:院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  评选时间

(一)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时间以上级评选机构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八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在历次操行评定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师生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五)取得以下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在校期间获得院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院级及以上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六)优秀毕业生的人数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九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以上级评选机构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有不文明行为被登记通报的;

(三)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四)第二课堂总学分不达标的;

(五)在正常毕业年度未能按时毕业的。

第十一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毕业之前若因违纪违法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取消该生的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后,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由辅导员初审后,上报系部审核。

(二)系部评审。系部汇总个人申请情况,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部范围内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以系函的形式上报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

(三)公示表彰。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汇总各系推荐情况,审核无误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批准并发文表彰。

(四)组织归档。发文表彰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按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后,由辅导员初审后,上报系部审核。

(二)系部推荐。系部汇总个人申请情况,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部范围内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以系函的形式上报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

(三)公示推荐。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汇总各系推荐情况,审核无误后,提请学院先优评选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上级评选机构分配的评选名额,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评选机构。

(四)表彰归档。上级评选机构评选后发文表彰。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将相关材料按规定归档。

第六章  监督与奖励

第十四条  监督

(一)学院先优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二)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程序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严肃处理。对个人取消评选资格并全院通报批评;对该班级辅导员取消其学期评优资格并全院通报批评;对学生所在系部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追究该系部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

(一)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二)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在预算范围内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奖励以上级评选机构要求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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