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学院单独招生考试,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提出请假申请,并附相关单位(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自报到之日起,凡未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期报到者,应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向学院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可以办理入学手续。不可抗力因素主要包含: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等。
第四条 新生报道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新生,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创新创业:创新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应当在当年新生报到之前向原来系部提交入学申请,经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批,可同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办理保留、放弃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具体程序参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复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复查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毕业证书、电子档案、毕业学校档案等相关材料;
(二)复查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复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真实有效;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生学籍。对于情节恶劣者,学院将报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患有可危害到他人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后,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具体程序参照当年度的《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方案》执行。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到其所在系部报到并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学院将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学生不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中第六条权利。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课程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各门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计划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学生修习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考试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调研报告、测验、课堂提问、作业、实验等。原则上,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百分之六十,平时成绩占百分之四十。一体化课程可视实际情况微调。
考查课程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等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查课程于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并评出成绩。校外顶岗实习的考核,采用五级制计分,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种等级。
五级制对应分数分别为:优秀(85~100)、良好(75~84)、中等(62~74)、及格(60~61)、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操行成绩为主,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学生工作处规定。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正常参加考试且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后合格的课程,以60分记载学生成绩。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按照本课程的最高分记载学生成绩或者重修该课程,重修后参加考试,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考前一周办理缓考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后,参加学期补考,按实际成绩记分。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三条 毕业制作(设计)、实习等实践性强的教学环节按一门课对待,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成绩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成绩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一学年内经过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学课程不合格者,应予以留级。
凡留级的学生,按规定交纳留级重读费。
第十七条 凡须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出留级到其他专业学习的决定。学生不得自行挑选专业。
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原已学课程成绩达到合格的,可以申请免考。留级学生,无特殊情况在留级的当学期,不得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应当先办理留级手续后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超过者,应予以退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院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卓越工匠班学生专业调整按照当年度组建卓越工匠班相关通知执行;
(六)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七)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文(理)科专业转入理(文)科专业;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四)入校后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在校学习时间超三分之一的;
(六)以专业大类录取到我院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大类专业;
(七)以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3+2”贯通本科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八)应予留级或退学的学生;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转学属于救济性政策,因此转学申请受理的前提是学生必须确有极特殊困难,有正当的转学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坚决不予转学。学生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者,经学院认可,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出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者。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具体程序参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办法》。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以上者;
(二)经医院确诊,有传染性疾病不宜参与学生集体生活者;
(三)因创业,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者。
第二十五条 已完成当年度专升本考试报名者,原则上第6学期不允许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休学以一年为期限,经医院诊断,病情严重者,可再申请休学一年,但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创业休学一般以一年或两年为期限,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申请两次创业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权利,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宿舍,也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
第三十条 学生在入学后的第1-5个学期内应征入伍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第6学期应征入伍的,学生可申请应征入伍经历作为顶岗实习成绩,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后可按期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当年新生报到之前向原来系部提交复学申请,经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方可复学。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的具体程序参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办法》。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在校时间超过6年的(应征入伍时间和创业休学时间不记录到在校时间);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未请假或无故两周内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
办理退学的具体程序参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在学院发文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将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院规定基本学制(修业年限)为3年,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最短修业年限为2.5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处理:
(一)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二)顶岗实习不合格的;
(三)毕业时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第三十七条 结业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结业时不及格科目在3门(包含3门)以下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补考或毕业制作(设计)重做,补考(或重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二)顶岗实习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由所在单位鉴定,经学院审查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三)受纪律处分解除后,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补考(重做)或补考(重做)不合格的,学院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均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学生学习结束后,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毕业证书中关键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参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办法》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出具学习经历证明。学生在学院发文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五条 相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行政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要求和相关通知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规定期限内上报学籍数据,造成学生暂时无学籍的;
(二)未按要求认真核实数据,造成学生在校期间信息遗漏的;
(三)未按要求督促休学、复学、退学的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造成学生在校状态与学籍不符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通知留级的学生及时到相应班级学习,造成学生在校状态与学籍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学籍异动,造成学生在校状态与学籍不符的。
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资格,对该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协助学生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学生在校状态与学籍不符的;
(二)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上报成绩与实际考试成绩不符的;
(三)未按相关工作安排,认真核实毕业生信息,造成毕业生信息错误或遗漏毕业生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