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主动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信息公开分类
序号 |
目录分类 |
序号 |
目录分类 |
1 |
基本信息 |
6 |
学生管理 |
2 |
招生考试 |
7 |
应急管理 |
3 |
财务资产信息 |
8 |
信息公开指南 |
4 |
人事师资信息 |
9 |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5 |
教学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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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形式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主要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网及二级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公开。
(四)查询方式
有关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sdlvtc.cn/)、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网(http://xxgk.sdlvtc.cn/)进行信息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并已将可以依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列入《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3:30-16:30(限工作日)
咨询电话:0531-89638853
传真号码:0531-89638869 电子邮箱:xxgk@sdlvtc.cn
通信地址:长清大学科技园区海棠路800号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在学院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表下载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应注明“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受理机关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答复: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学院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办理。
(4)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说明情况。
(5)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不存在的,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不属于学院所掌握的,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提供学院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校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校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