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 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 (含30%),另一项位 于前50% (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 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 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任一项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它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全院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 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由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推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奖学金评选的基本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议结果推荐上报系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 资格审查。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的申请学生严格按照评选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按评审名额初步确定获得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在本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各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系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励志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院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系要做好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监督、指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鲁劳职院﹝2012﹞54号)、《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鲁劳职院﹝2014﹞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