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完善岗位聘用管理制度,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和人员管理办法》(鲁人社字〔2020〕19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和《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2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学校设置主系列、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主系列为高校教师(含技工教育)系列,辅助系列为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会计、卫生技术等系列。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名称及申报人员范围如下:

(一)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员级(十三级)、助教(十一、十二级)、讲师(八、九、十级)、副教授(五、六、七级)、教授(三、四级)。

(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和所在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

1.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十一、十二级)、工程师(八、九、十级)、高级工程师(五、六、七级)、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岗位限总务处、基建办公室、生产实训中心等部门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

2.图书资料:助理馆员(十一、十二级)、馆员(八、九、十级)、副研究馆员(五、六、七级)、研究馆员(四级)。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限图书馆等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

3.档案管理:助理馆员(十一、十二级)、馆员(八、九、十级)、副研究馆员(五、六、七级)、研究馆员(四级)。

档案管理专业技术岗位限党委(院长)办公室、组织统战部、人事处等有档案管理职能的部门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

4.会计:助理会计师(十一、十二级)、会计师(八、九、

十级)、高级会计师(五、六、七级)、正高级会计师(四级)。

会计专业技术岗位限财务资产处、审计处等部门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

5.卫生技术:医(药、护)师(十一、十二级)、主治医(药、护)师(八、九、十级)、副主任医(药、护)师(五、六、七级)、主任医(药、护)师(四级)。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限在总务处从事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

6.其他与实际从事工作相符的辅助系列。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三级岗位和技术工四级岗位。

二、岗位聘任聘期

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人员聘期为6年,其他人员聘期为4年。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

三、竞岗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现聘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5.符合上级和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企业锻炼有关要求。

6.竞聘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中职教师资格证书,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授课及其他任务要求。

7.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49号)有关要求,竞聘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先经学校推荐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相应职称后,再按正常程序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聘上岗,与管理及教辅部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起排序竞聘,根据主、辅助系列空岗情况分别择优聘用。

8.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会计、卫生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竞聘上岗。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现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一个聘期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

2.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学系部教师和专职辅导员聘任副高层次岗位满5年,管理及教辅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层次岗位满7年。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一个聘期,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

4.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一个聘期,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

5.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聘任中级层次岗位满2年;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学系部教师和专职辅导员聘任中级层次岗位满5年,管理及教辅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层次岗位满7年。

6.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一个聘期,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

7.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一个聘期,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

8.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聘任初级层次岗位满2年;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聘任初级层次岗位满4年。

9.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聘任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一个聘期,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

10.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原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考核合格。

11.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业绩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从低级岗位竞聘下列岗位的,还需符合相应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三级、四级

(1)工作业绩积分达到65分以上。

(2)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还需满足2条标志性成果

2.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

工作业绩积分达到50分以上。

3.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

工作业绩积分达到35分以上。

(四)其他条件

竞聘中级、副高级层次专业技术岗位,任现职期间应具有相应年限的辅导员、班主任、院级社团导师或院级学业导师任职经历。

(五)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技术工三级岗位。

原聘技术工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事业单位工人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技术工四级岗位。

原聘技术工四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或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事业单位工人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1.师德师风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两年内(含考核不合格年度)。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档次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年度)。

3.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4.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

四、破格晋升和直聘晋升

(一)破格晋升

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标志性业绩成果的人员,可以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和辅导员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竞聘。

(二)直聘晋升条件

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水平、高技能人才,可以直聘为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五、竞岗程序

(一)竞聘上岗有关文件和年度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二)兼职审批。拟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兼职审批。

(三)公布竞聘方案和各竞聘岗位拟使用数量,待资格审查结束后公布各个岗位的实际使用数量。

(四)组织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岗位竞聘上岗。

(五)组织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和工勤技能岗位竞聘上岗。

(六)聘用结果备案。聘用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七)签订聘用合同。

六、监督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竞聘上岗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二)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学校领导、竞聘工作人员及外聘专家在办理竞聘事项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有关要求,应当回避。

(三)严肃竞聘上岗工作纪律

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和《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严肃查处。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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