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校园安全保障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预案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应急处置与学校有关的、应由学校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一)社会政治类突发事件。社会政治类突发事件是指学生集体非法集会、请愿、游行、示威和集体罢餐、罢课、上访、闹访、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以及教师在学术活动中传播有害于社会安全稳定的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突发事件。
(二)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是指在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由于学校在教学管理、考试管理、后勤保障、医疗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校园治安类突发事件。校园治安类突发事件是指人为侵害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危害学校正常秩序造成的突发事件。包括校园暴力侵害、自杀自伤、失踪、盗窃、抢劫、校园诈骗等。
(四)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是指学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造成的突发事件。包括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拥挤踩踏事件,实验操作及实验设备故障事故,建筑物倒塌等公共设施设备事故,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故障事故等。
(五)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是指学校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突发事件。包括集体性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扩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流行等。
(六)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等,危害网络系统运行、信息数据安全,造成不良社会或校园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破坏学校网络安全运行,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宣传,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等。
(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是指学校驻地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包括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师生员工人身伤害、学校设施损坏、停课等紧急事件。
(八)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条学校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级别的划分由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确定。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院领导
成员:各部门、系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在省人社厅、教育厅和济南市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处置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协调与校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当突发事件超出学校处置能力时,依程序向山东省人社厅、教育厅和济南市汇报,请求支持与配合;
(四)部署和总结学校年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安全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日常工作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和安全保卫处共同承担。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二)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
(四)督导、检查学校各部门、系部落实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对各类突发事件,学校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相应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系部的负责人组成。各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涉及本工作组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二)负责组织、指挥涉及本工作组相关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
(三)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四)研究确定事件等级,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指导学校各部门、系部建立健全相应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
(六)对各部门、系部的防范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七)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决定信息报送省人社厅、教育厅和济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标准、内容,以及请示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九)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八条 预防
(一)学校各部门、系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属范围内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学校各部门、系部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防范、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波及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
(三)学校各部门、系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学校各部门、系部每年年底要组织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九条 预警
(一)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学校要依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或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二)发布预警信息。学校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立即以适当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和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手机、微信、微博、官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研判并妥善处置;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稳定;
6.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校舍、教学设备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和涉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9.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解除预警预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章 应急处置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信息发布。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并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学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宣传部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响应
各级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应担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总指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分管领导应担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总指挥,相关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三)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结束
(一)突发事件已经基本结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可以进入结束程序。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将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系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后期处置
(一)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在省人社厅、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学校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搞好调查和总结。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进行奖惩和责任追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工作原则
第十四条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各部门、系部要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既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又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系部党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部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以人为本,协同配合。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任务和目标是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应急处置要以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首要前提,以维护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原则,切实保护好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师生员工的人权受到尊重、尊严得到保护。同时,要以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合法利益为前提,不能无条件地一味迎合师生员工的各种要求。发生突发事件后,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系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努力形成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为核心、学校各部门、系部密切配合的处置工作格局。
第十六条 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学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第一时间投入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确认信息来源和真实性,核准有关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方式),认真研究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冷静应对,切勿消极懈怠,延误解决事件的有利时机。同时,迅速上报突发事件控制程度、事态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密切跟踪事件进展。通过迅速有效地积极应对,将突发事件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并谨防事态扩大,努力把突发事件解决在初始阶段,坚决制止突发事件的蔓延。
第十七条 依法处置,加强保障。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使处置工作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切忌采取主观化、人为化、随意化的应对措施,确保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在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不断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处置工作实力,提高处置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要坚持把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中心环节,从源头上降低突发事件给学校建设带来的冲击和损失。要做好经常性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的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积极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引导师生员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确保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信息保障。学校各部门、系部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保持通讯方式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凡达到划定级别的突发事件,除向本部门、系部主要领导报告和及时处置外,还要向分管部门、党委(院长)办公室、分管院领导、主要院领导报告。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物资保障。安全保卫处、总务处、财务资产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系部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资金保障。应急处置资金统一列入学校财政预算。一般情况由学校各部门、系部预算资金列支,特殊情况由财务资产处单独列支,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充足。
第二十二条 人员保障。学校各部门、系部按照学校的要求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处置工作。学校应急队伍主要由党员干部、全体思政和心理教师、专职保卫人员、医护人员、后勤专业人员和学生骨干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及时调整应急队伍,凡涉及学生骨干参加的应急队伍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以保证应急队伍的健全和稳定。
第八章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抓好宣传教育。学校各部门、系部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宣传橱窗等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等应急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学校师生员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知道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办”“向谁求助”“如何汇报”等。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把防患意识灌输到学校的管理层和普通师生员工中去,真正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防患意识入脑入心,形成人人预防、整体联控的突发事件预防氛围。
第二十四条 搞好技能培训。学校定期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指挥人员的业务培训,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总务处、校医院等负责学校专业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确保指挥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开展相应的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素质,以适应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组织应急演练。学校视情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模拟演练,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总务处、校医院等定期组织学校专业应急队伍演练,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相关演练,学生工作处和安全保卫处重点进行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演练。通过组织应急演练,培养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处置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程序,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学校对高度重视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处置、救援等环节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救援、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系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系部的应急预案,并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学校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